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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混凝土及预制构件对选用外加剂的界限

发布时间:2014-8-29 | 浏览次数:9929

  一、对氯盐来说,在现行GBJ204-83第7.3.3条中有11点限用的规定,在给水排水构筑的水池类钢筋砼中也规定禁用氯盐。

  二、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中,将规定强电解质无机盐类早强剂、早强减水剂不得用于:

  ①有镀锌钢材或与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;

  ②电器化运输设施和使用直流电源的工厂、企业的钢筋砼结构;

  ③含活性骨料的砼、含有硝酸盐类的早强剂、早强减水剂不得用于高强钢丝配筋的预应力砼结构。

  三、对有毒外加剂如含有六价铬离子的铬盐和亚硝酸盐等禁用的考虑。从不额外增加毒物污染出发,在无试验证明掺用后确无毒物污染之前,建议在饮用水工程和与食品接触的部位暂不要掺用,掺用其他外加剂于饮水砼工程时,也应审核其有无毒性污染问题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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